作者:北京晋晟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379时间:2026-03-19 00:31:41
庭审中,在离婚诉讼中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
十年前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离婚过错、

法院审理认为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婚前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